一朝投資不慎 損失難以挽回
撰文:
上海國策律師事務所 王志峰律師

2003年2月上旬,來滬考察的新加坡林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上海胡先生,二人一見如故。胡先生自稱是上海某飲料公司總經理,其在上海青浦有一家飲料廠,專業生產蘆薈飲料,市場前景看好,現在正在籌劃擴大生產規模,但缺乏資金。胡極力遊說林先生投資其工廠,雙方建立中外合資企業。林先生現場考察了胡先生的工廠,工廠所在地的鎮領導也熱情出面接待,進一步描繪了「合資公司」的輝煌前景,林先生動心了。同年6月,在中間人的多次聯係下,林先生與胡總所屬的上海某蘆薈廠正式簽訂了《中外合資上海某蘆薈飲料有限公司合同》。簽約不久以後的九月,林先生根據合同約定實際投入10.29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00萬元),但胡總卻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廠房的過戶手續,即沒有將原廠房的產權登記到合資公司的名下。林先生付款以後發現合資公司執照雖然批了下來,但實際經營工作卻沒有展開,相反工廠很快停業了。林先生多次關心、催促無效,一怒之下於2005年9月正式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胡先生(原蘆薈飲料廠)賠償其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經過近一年漫長的審理,2006年6月,仲裁委終於下達了裁決書,裁定駁回了林先生的賠償請求。仲裁委認為,林先生沒有提供其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據,在合資企業仍然「法律存在」的前提下,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胡先生只承擔投資不到位的違約責任,至多支付林先生幾萬元的違約金而已。
接到裁決書,林先生欲哭無淚,100萬元的投資款就這樣打了水漂,但卻無可奈何。林先生後來瞭解到,早在胡總和其合資以前,他所屬的工廠就因為其他經濟糾紛被上海某區法院凍結了,胡根本無力辦理廠房的過戶,也因為其外債數額巨大,胡無法進行公司的正常經營。到頭來,林先生忠實履行了投資人的義務,但卻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只得到了一個名義上的合資公司空殼……
王律師點評:本案林先生的損失是慘重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歸納起來,關鍵還在於林先生在決定投資以前沒有對目標企業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查,以感情代替了法律。投資法律調查主要包括目標企業的股權結構、債務情況、企業房地產權屬狀況等內容,這些情況林先生如果委託律師到房地、工商等部門進行調查是很容易搞清楚的,但林先生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認為律師衹有在打官司的時候有用,平時沒有作用,結果一開始就落入了對方的圈套。就本案來講,如果前期有律師介入,律師發現了胡先生蘆薈廠房被司法凍結的情況,一定會提醒林先生注意胡的外債風險,會建議林先生停止投資,因為被查封的廠房在解凍以前是不可能辦理產權過戶的,也就是說,「合資公司」一開始就注定是名存實亡的,這樣的企業如何會有前途?當然就本律師的實際經驗來說,如果本人遇到這樣的情況,除了法律調查以外,我還會應用奇門遁甲為當事人作一次「合資前景」的專項預測,那麼象胡這樣的低級「忽悠」就更不可能得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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